关于进一步强化载体建设服务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载体建设服务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人社办﹝2018﹞1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实施落实省支持人才创新创业18条和市人才新政20条,把政策吸引力转化为创新力、竞争力,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载体建设服务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载体建设服务人才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一、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搭建引进平台

1.颁发引进名校高校毕业生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引进非本企业聘用的名校高校毕业生到长春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引才奖励。、“985”、“双一流”)或全球前500强高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分别按照200元、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引进1名获得博士学位(不限学校)的毕业生,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毕业生)(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2.颁发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为驻长用人单位引进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高级人才5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人才)。(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3.颁发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地方级领军人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人才)。(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4.颁发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等),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国家级领军人才20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人才)。(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5.颁发引进创业团队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为我市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创业团队),经评估,可按照每引进一个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团队奖励15万元、每引进一个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团队奖励25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只限初次在长春创业团队)。(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二、提升待遇标准,搭建保障平台

6.加快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为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才公寓5000套,满足10000名人才的住房需求,租金个人承担70%。(责任部门:市人才中心)

7.实施长春市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的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8.实施事业单位受聘人员暖心工程。为聘用双一流大学上岗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博士毕业生8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3万元。(责任部门: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处)

9.提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标准。将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在职和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人均医疗补贴的标准由原46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中医疗补贴资金的50%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市医保局)

三、优化行政效能,搭建服务平台

10.强化“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服务。将“人才公寓”等工作纳入“一门式、一张网”市、县(市)区政务中心办理,实现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模式。对事关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一律纳入“一门式、一张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办)

11.缩短外国人来长工作许可办理时限。对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国外“高精尖缺”(A类)人才来长工作许可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网上“容缺”受理,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学历证明,可采取承诺制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责任部门:外国专家处)

12. 建立事业单位招揽人才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下放招聘权利,对特殊岗位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面向社会,采取自主招聘方式招揽人才;面向双一流大学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实行就地发布招聘公告、就地面试考核、就地体检考察、就地签约,搭建单位招收对口人才的绿色通道。深入实施“强师计划”,,为长春市教育事业提供人才支撑。(责任部门: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处)

13.开辟市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保险绿色通道。为市直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独立诊室、慢病管理诊室、用药咨询室、运动指导室和中医养生咨询室,配备专职护士、医师、药师和资深中医专家,在门诊、住院检查、专科会诊、健康养生等方面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四、鼓励创新创业,搭建干事平台

14.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对引进到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限制,到岗即聘(中小学系列除外);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在基层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对在乡镇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5)年的本(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5.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渠道。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与县(市、区) 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的硕士毕业生,可直接申请认定评审系列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6.完善外国专家项目的管理体系建设。对于获国家资金支持的我市外国专家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调研、项目专家座谈、成果汇报等方式加强外国专家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好外国专家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外国专家处)

17.建立院士专家对接合作机制。立足院士专家联合会平台助力专家与企业间的对接合作,促进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与落地。与省厅开展合作,制定出台省市政府鼓励院士长春创新创业试点工作相关实施方案,鼓励院士创办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建设优质创新平台,在长春市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责任部门:外国专家处)

18.启动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长创业就业服务工程。2018年争取引进留住高校毕业生10万人;精准帮扶大学生创业1000人;培育和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示范社区”50个;加强在长就业创业青年流动党员服务与管理,建设长春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构建“政校企”新型合作模式,搭建政府、高校、在长外埠商会企业、人力资源企业战略合作平台,共同促进大学生留长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才中心)

19.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以自主创业形式申请贷款的,最长可提供3年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实行全省范围内异地反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以享受免除反担保政策。(责任部门:市就业服务局)

20.打造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能人才储备。整合6所公办技工学校,快速推进长春市技师学院建设,为技能人才提供高品质实训平台,打造长期稳定的人才储备基地,培养长春市经济发展和产业迫切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扩大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政府补贴。(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

21.加强长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开展长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能推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

五、强化表彰作用,搭建激励平台

22. 组织开展外国专家表彰。颁发“长春友谊奖”和“长春市优秀外国专家”荣誉称号,提高表彰奖励含金量,把贡献最大、创新突出、守法敬业、道德高尚的专家选拔出来。丰富在长工作外国人业余生活,为其融入长春生活和东北文化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外国专家处)

23.开展高层次人才表彰工作。做好国家、省表彰奖励的推荐工作,向我市支柱产业和创新领域倾斜。开展市政府特殊津贴推荐评选活动,为获评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发放1万元。(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4.实施长春市高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对市域内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责任部门:人才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25. 组织开展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充分调动技能人才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每2年开展一次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对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获得者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奖励。(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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