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为,完善金融体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曾刚 贾晓雯

,,,。

,,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包括禁止误导销售及欺诈行为、充分信息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实现合同及交易公平、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规范债务催收等。,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市场有序竞争目标的实现。

,,也涵盖了对金融机构同业间的批发业务、。其内涵要广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严格来讲,二者在概念上并不完全相同,,二者在很多语境下被等价使用。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在此方面都普遍加强了机构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金融创新活动不断涌现,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混业化的特点,而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并未掌握与其自身财富水平相匹配的专业金融知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不对称、不对等地位有所加剧。金融机构非法参与民间金融、私售飞单、欺诈销售、操纵市场、个人信息泄露等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事件及金融乱象屡有发生,行为风险隐患愈发突出。

基于对国际经验及国内现状的反思及总结,,于2012年开始在“一行三会”内部分别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来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在此模式下,,,并在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投诉处理、开展金融知识宣教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不具备行政上的相对独立性,,,仍存在较大短板。

一是立法滞后且不成体系。在金融法律方面,我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虽然涉及到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保险活动当事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并未明确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但该文件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且内容多为原则性要求,因此难以有效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缺乏行政上的相对独立性,呈现出形式大于实质的情况,,,对行为风险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

。,。首先,内部协调机制缺失,。,决定了消费者保护部门难以有效协调其他内设部门。其次,外部横向协调机制缺失,。,。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跨市场、跨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不断涌现,,,。最后,外部纵向协调机制缺失,。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金融市场秩序混乱,金融活动行为风险突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大量金融消费者遭受严重损失,。,,,。

。在资源分配上,,不可避免地导致人、财、,。从现实情况来看,,资源投入明显不足,。,,各个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负责制定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处理消费者日常投诉、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等事项,,。

,坚持双峰并重

,,具体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进立法建设,完善顶层设计。从国际经验来看,《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工作开展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加速推进立法建设,以使相关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坚持双峰并重。从上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来看,,而且极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出现了双峰跛行的情况,导致金融机构行为失范、金融市场无序发展、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一系列问题。,。,寻求两者之间关系的有机平衡,实现双峰的平行发展。

三是完善协调机制,。,应首先提高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独立性,。在统筹协调方面,,,。具体而言,,加强各方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并在规制建设、、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分工协作,,消除套利空间,。

四是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着重对问题金融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乱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守法合规,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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